辦理房屋登記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ㄒ唬┥昵肴擻胍婪ㄌ嶠壞牟牧霞竊氐鬧魈逡恢攏?
 ?。ǘ┥昵氤跏嫉羌塹姆課縈肷昵肴頌嶠壞墓婊っ韃牧霞竊匾恢?nbsp;, 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ㄈ┥昵氳羌塹哪諶縈胗泄夭牧現っ韉氖率狄恢攏?
 ?。ㄋ模┥昵氳羌塹氖孿鈑敕課蕕羌遣炯竊氐姆課萑ɡ懷逋唬?
 ?。ㄎ澹┎淮嬖詒景旆ü娑ǖ牟揮璧羌塹那樾?。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br /> 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 , 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
【辦理房屋登記應該符合哪些條件】由此可知,在登記實踐中 ,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