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責任應由侵權人所承擔 。
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 。
對于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高空墜物責任該歸誰】對于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 ,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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