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糾紛的管轄在哪個法院呢】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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