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罰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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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2、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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