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正式施行 。相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內容精簡了許多,可能是考慮到商事行為的復雜性和意思自治性,部分條款意見反響較大且觀點不一,于是并未最后發布施行 。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主要涵蓋了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塊內容,將公司內部極易產生的糾紛解決的程序和請求得到支持的事由進行了規定,給利益受到損害的股東、董事、監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和維權理由 。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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