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能下來】【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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