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證明和手續


離婚需要什么證明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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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下 。很多人還不知道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和手續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F在讓我們來看看!
離婚需要的證明有:
1.同意離婚時可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
2.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寫起訴狀,帶上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出具被告居住證明才能立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法》第55條 。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二)要求離婚的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
【離婚需要什么證明和手續】以上解釋了離婚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