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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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 。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
百科()上面已經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 。本文到此結束 。希望能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