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但注意要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34條 ,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 ,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 ,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 可以延長三個月 。
【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怎么處理】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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