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僅能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 。如果給付的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接收的財產由女方個人獨占有處分的,則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裁決處理 。如果給付財產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接受財產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占有的,關于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離婚訴訟中就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不作實體處理,可告知當事人以婚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
【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的糾紛】【法律依據】
最高人員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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