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關于二婚要多少彩禮的規定,但是對于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有一些規定 。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 , 而不是相對困難 。
【二婚彩禮標準】《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 , 財產受到損失 , 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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