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閑置荒蕪耕地怎么處理】如果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 , 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 , 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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