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怎么賠償】(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 具體什么是辭退
- 戶籍和檔案如何遷入用人單位
- 公司讓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嗎
- 被辭退工資可以立結嗎
- 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哪幾個方面
- 勞動局不管拖欠工資怎么辦
- 老板拖欠員工工資可以告勞動局嗎
- 怎么樣申請工傷認定
- 用人單位的范圍
- 拖欠工資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