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對方要求車輛誤工費不一定合理 。
因為事故如果造成營運車輛停運,營運車主要求責任方按比例賠償停運損失還在合理范圍內 。如果車輛非營運性質,則不存在誤工或停運損失,要求不合理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
【事故后對方要求車的誤工費合理嗎】(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 , 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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