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 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ㄒ唬┡寫苤?、拘役、俞呏I叫痰?,不娜O儆讜行唐詰畝種唬?
?。ǘ┡寫ξ奩諭叫痰?nbsp;, 不能少于十三年;
【限制減刑類罪犯有哪些】 ?。ㄈ┤嗣穹ㄔ閡勒氈痙ǖ諼迨醯詼罟娑ㄏ拗萍跣痰乃佬袒浩謚蔥械姆缸鋟腫櫻?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 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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