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所購買的奢侈品 , 往往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為表達愛意贈送給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屬于動產,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權的贈與 。即歸受贈人個人所有,就不能將該贈送的物品進行分割 。
【法律依據】
【離婚后奢侈品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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