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中關于混合銷售的定義】定義:混合銷售行為是以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標準,納稅人銷售貨物及提供非應稅勞務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其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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