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規定 , 組織考試作弊及相關幫助行為、出售和提供試題或答案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將其作為犯罪處理是合情合理的;
2、但是 , 替考行為相對危害性較?。?利用刑法對其進行打擊會帶來諸多負面效應,應該用其他手段進行約束;
3、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有著更加惡劣的社會影響,還應對其從重處罰;
【對考試作弊入刑怎么看】4、社會危害性較大 , 侵犯的客體較為嚴重 。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出售和提供試題或答案的行為,是對我國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試制度的公然沖擊 , 更是一種赤裸裸的挑戰;
5、考試作弊雖然對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沖擊,但是相對于其他犯罪 ,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大多都是在校上學的學生,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 主觀惡性并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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