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
2、仲裁 。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
【法律依據】
【離婚后房產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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