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哪些人能夠申請取保候審】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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