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一級法院叫基層人民法院 。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 , 鐵路運輸法院 。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 , 鄉鎮的叫做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 。
組織結構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
【最低一級法院叫什么】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除審理案件之外 , 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 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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