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房子沒有人入住,不能成為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業主就需要繳納物業費,但是長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 , 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
【房子沒住是否要交物業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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