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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溫中暑應該如何救助?中暑應該使用正確的方法,而不是用所謂的土辦法 。科學合理才是硬道理!
今天,根據農歷我國正式“入伏”了,一年中最炎熱的時期到來了 。全國多地都迎來了高溫天氣,許多城市的氣溫逼近甚至超過了40℃ 。每年,因高溫中暑導致的疾病和死亡日益成為公眾關注的公共衛生問題 。為此,中國疾控中心衛生應急中心根據既往資料,并借鑒和參考美國疾控中心、世界衛生組織等的相關資料,編寫了公眾高溫中暑預防與緊急處理指南,幫助大家平安順利地度過三伏天 。
大量飲水
在高溫天氣里,不論運動量的大小,都需要增加液體的攝入,不應等到口渴時才喝水 。如果需要在高溫的環境里進行體力勞動或劇烈運動,至少每小時喝2~4杯涼水(500~1000ml),水溫不宜過高,飲水應少量多次 。
高溫天氣時,不要飲用含酒精或大量糖分的飲料 。這些飲料會導致失去更多的體液 。同時,還應避免飲用過涼的冰凍飲料,以免造成胃部痙攣 。對于某些需要限制液體攝入量的病人,高溫時的飲水量應遵醫囑 。
注意補充鹽分和礦物質
大量出汗將會導致體內鹽分與礦物質的流失 。流失的鹽分和礦物質必須得到補充以滿足人體正常的需求 。如果人們不得不從事體力勞動或進行劇烈運動,至少每小時喝2~4杯清涼且不含酒精的液體(500~1000ml) 。運動飲料可以幫助人們在流汗的過程中補充身體所需要的鹽分與礦物質 。如果正在進行低鹽飲食,在喝運動飲料或服用鹽片之前,應當咨詢醫生 。
3. 注意飲食及休息
少食高油高脂食物,飲食盡量清淡 。不易消化的食物會給身體帶來額外的負擔 。但要注意,高溫環境下人們更需要攝取足夠的熱量,補充蛋白質、維生素和鈣 。多吃水果蔬菜 。保證充足的睡眠 。睡覺時避免電風扇或空調直吹 。
雖然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有可能中暑,但有些人群在高溫天氣里更易發生危險,應當給予格外關注:
嬰幼兒及兒童,更易受到高溫的影響,并且更需依賴他人的幫助來安排適宜的環境和補充水分 。
65歲以上的老年人,他們身體機能可能無法有效地應對、處理高溫給身體帶來的傷害,身體對溫度改變的感知和響應會變得遲緩 。
工作或運動強度過大的人,有可能脫水,更易中暑 。
病人,尤其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或正在服用某種藥物的人,如:服用治療抑郁癥、失眠、血液循環不良的藥物 。這些人更易受到高溫的影響 。
高溫天氣里,對于這些高危人群中的成年人,請至少每天上下午兩次確認他們的安危,密切關注他們是否有中暑的跡象 。嬰幼兒及兒童應當給與更多更頻繁的關注與照顧 。
再次提醒,充分利用常識,不要忽視生活中的小事
少喝熱水,少吃高油、高脂等難消化的食物 。此類食物會增加人體內的熱量,造成額外的負擔 。
多喝水,并注意補充鹽分與礦物質 。除非有醫生的指導,不要擅自食用鹽片 。
給自己及孩子穿著清涼、寬松的衣服,戴上遮陽帽或使用遮陽傘 。
盡量避免正午時段出行、暴曬,不要呆在日曬強烈的地方,比如廣場、海灘 。
不要將嬰幼兒、兒童、或寵物留在停好的車里 。
隨身攜帶防暑降溫藥物 。
如果有飼養寵物,請為寵物準備好充足的淡水,并將水放在陰涼處 。
有時,病人的肌肉會因熱射病發生不自主的抽搐 。發生這種情況時,要阻止病人傷害到自己 。不要在病人的嘴里放任何東西,不要試圖喂液體給他/她補充水分 。如果發生嘔吐,請翻轉病人的身體使其側躺,以確保其呼吸道通暢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及補助標準是什么?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高溫補貼 。我國在2012年出臺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準領取高溫補貼 。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準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
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 。至于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 ?!痹撠撠熑颂嵝颜f,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并不能充抵高溫補貼 。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并不享受 。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采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采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 。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
(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
(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
(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
(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 。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 。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 。
(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
(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藥品 。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并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癥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
(四)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
(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 。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 。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參考資料來源:

文章插圖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戶外露天作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
電力、冶金、郵政、燃氣等行業,根據各自行業特點,做好本行業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落實相關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 。
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
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高溫天氣期間的生產環境安全,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勞動保護設施的維護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或者記入勞動者健康檔案 。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的,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對其加強預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改善勞動者高溫天氣期間的飲食衛生條件,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數量和高溫天氣作業情況,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因工作發生中暑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停止作業,立即救治;發生重癥中暑的,用人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根據國家防暑降溫,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你要的全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 。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 。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 。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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