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 數額較大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幾種】(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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