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具體的執行程序怎么走】監外執行的具體執行程序如下:
1、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 , 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 , 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 , 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 , 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 ,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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