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畢業升學考試通知


桂林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畢業升學考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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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我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意見
一、報名條件
(一)外省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截止前,戶籍未遷入我市的,滿足下列條件:
在流入地初中學校連續就讀3年,有流入地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以廣西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注冊為準),為初中應屆畢業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以在我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外省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戶籍在當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截止前隨遷進入我市的(投親靠友或單獨立戶的,按戶籍未遷入人員處理),滿足下列條件:為初中應屆畢業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以在我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二)廣西區內、桂林市以外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截止前戶籍遷入我市的,可在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戶籍未遷入的,滿足下列條件:在流入地初中學校連續就讀3年,有流入地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以廣西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注冊為準),為初中應屆畢業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三)桂林市轄12縣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截止前已將子女戶籍遷入市區的,可在市區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戶籍未遷入的,滿足下列條件:
在市區初中學校連續就讀3年,且有正式學籍(以廣西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注冊為準),為初中應屆畢業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在市區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四)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屬于歷屆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作為社會考生報考的,歷屆初中畢業生須提供本人的初中畢業證書,同等學力人員須提供同等學力人員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材料;其戶籍遷入流入地時間滿1年(自遷入之日起至參加流入地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當日止,滿1年),并能提供戶籍遷入以來在流入地學習或工作、生活的證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桂林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報考的,需經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有初中畢業的知識及能力,達到初中畢業的知識水平,并出具初中同等學力證明材料 。
(五)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人才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5]27 號)文件精神,外來人員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廣西有效期內的經廣西設區市(含)以上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不受戶籍、學籍限制可在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桂林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畢業升學考試通知】(六)現役軍人、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工作調動)人員的隨遷子女,不受學籍條件限制,可在戶籍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 。
二、申報材料
符合桂林市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外來人員,申請報考時,必須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報名條件(一)的外來人員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在桂林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資格審查表 。
2.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初中學校提供) 。
3.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本人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關系證明文件(醫學出生證明);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房屋租賃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或發票)等任何一項 。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工商營業執照(含納稅證明)、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繳納城鎮職工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二)符合報名條件(二)、(三)的外來人員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報名截止前戶籍已遷入的,提供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 。
2.報名截止前戶籍未遷入的:
(1)外來人員在桂林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資格審查表 。
(2)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初中學校提供) 。
(3)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 。本人與父母(或監護人)戶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關系證明文件(醫學出生證明);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房屋租賃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或發票)等任何一項 。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工商營業執照(含納稅證明)、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繳納城鎮職工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
(三)屬于歷屆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作為社會考生報考的,除提供上述對應有關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初中畢業證書或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等學力證明材料(同等學力人員提供) 。
(四)符合報名條件(五)、(六)的外來人員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在桂林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資格審查表 。
2.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 。本人與父母(或監護人)戶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關系證明文件(醫學出生證明);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屬持有廣西有效期內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人員的,須出具有效期內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屬現役軍人的,須出具現役軍人證明;屬軍轉安置的,須出具軍官轉業證及工作安置證明;屬工作調動的,須出具工作調動文件 。
三、資格審核與公示
(一)資格審核
外來人員在我市報名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資格審核工作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審查單位負責人及審查人員應在《外來人員在桂林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資格審查表》相關審查欄目內簽字和加蓋公章,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
初中學校負責對考生申報的證明材料原件審查,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匯總和造冊,報送的材料復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審”,并經審查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 。
市(縣)基礎教育科(股)、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對初中學校上報的外來人員報考資格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考生就讀學校 。
對在市轄12縣之間流動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由各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桂政辦發[2012]330 號與本文件精神,制定有關政策 。各縣可根據本地的承載能力適當放寬限制條件 。
(二)公示
外來人員就讀初中學校必須對在我市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名單和類別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在考生上報材料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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