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者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前彩禮算共同財產嗎】(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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