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 ,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
【行政復議申請有什么時間限制】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 , 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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