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中止順延的規定是怎樣的】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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