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單位可以要求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務派遣人員違紀應如何處罰】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 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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