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了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間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怎樣理解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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