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那些不屬于新證據】關于二審那些不屬于新證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 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 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
- 焊接中存在那些不安全的因素
- 2021青春勵志句子
- 企業的發展需要需要那些方面
- 古是獨體字嗎
- 硫酸亞鐵能用于那些花卉
- 會聲會影有那些特點
- 貴賓犬屬于梗犬類嗎
- 和隸書相近的字體有那些
- 教師屬于服務行業嗎
- 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序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