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指的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由于本來是需要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責,只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才給被害人一種刑事自訴的救濟路徑 , 而不是本質上屬于刑事自訴的案件 。這種情況下適用調解不但損害被害人權益 , 而且有違國家司法權威性 。因此 ,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 。
【法律依據】
【公訴轉自訴第二審能否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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