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的子女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要確定女方沒有不適合撫養的情形 。
【哺乳期內女方如何爭取撫養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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