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層妖塔字體侵權,糾紛的導火索是什么

【九層妖塔字體侵權,糾紛的導火索是什么】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審理了向佳紅訴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件 。
此次糾紛的導火索源于出現在《九層妖塔》電影及電影先導預告片、終極預告片出現的7個漢字 , 即道具《鬼族史》舊書、《華夏日報》報紙使用的漢字“鬼、族、史、華、夏、日、報” 。原告向佳紅為“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的著作權人 。向佳紅一審起訴稱,電影《九層妖塔》由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制作、發行、投資及傳播 , 影片票房逾7億元,并在各大主流網站由全國觀眾付費觀看 。這些道具呈現多個鏡頭,是整個劇情的重要組成部分 , 對講述影片的完整故事起到了一定的突出作用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的上述行為未經過向佳紅許可,也未給向佳紅署名 , 嚴重侵害了向佳紅對上述書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 , 造成了經濟損失 。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 向佳紅主張權利的“鬼”“族”“史”“華”“夏”“日”“報”7個單字體現出了獨特的藝術美感,屬于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向佳紅所有 。涉案電影及預告片的道具中使用的7個單字與向佳紅涉案單字無明顯區別,可以認定該7個單字是向佳紅涉案7幅書法作品 。涉案單字在涉案電影道具中不僅僅是起到表情達意的作用 , 同時也起到了傳達藝術美感的意義,再現了涉案單字的美術價值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對涉案單字的使用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或說明目的適當引用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未經授權,也未向向佳紅支付報酬即使用涉案單字,已經影響到了向佳紅對其作品的對外授權并獲取相應的經濟收益,與向佳紅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不屬于合理使用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上述使用涉案書法作品并未征得向佳紅的許可,侵害了向佳紅對涉案書法作品享有的復制權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在使用涉案書法作品時未以適當方式表明向佳紅是該書法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向佳紅的署名權 。夢想者公司等四被告應當為此承擔公開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十四萬元的法律責任 。由于本案涉知名電影作品《九層妖塔》,并且涉及單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電影道具上的展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等爭議問題 , 一審判決單字美術作品賠償數額較高,平均每字賠償二萬元 , 引起社會關注 。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引導各方當事人緊密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就涉案書法作品的權屬認定,電影道具中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違反作者的創造意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電影對作為道具呈現的作品作者是否具有署名的義務,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 ,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爭議焦點問題逐一表達觀點,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