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是:
【民法總則六十一條的規定是什么】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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