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股東在設立公司前,自愿自主簽訂的設立協議,只要不違法、不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那么協議都是有效的 。然而股東間簽訂的設立協議,實質是合同的一種 。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簽訂設立協議不應存在以下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
(1)一方股東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作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
(2)各股東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
(3)合作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怎么簽訂公司設立協議才有效】(4)合作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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