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者的效力排序


留置權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者的效力排序

文章插圖
大家好,小跳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者的效力排序 , 留置權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留置權 ,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 , 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留置權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者的效力排序】2、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
3、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 。
4、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
5、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
6、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第一 , 債權人占有動產 。
7、第二,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
8、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
9、《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
10、”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 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
11、同時 ,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