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定義認定和處理 違章建筑認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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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認定的依據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筑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筑 。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筑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筑的性質 。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章建筑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
(一)關于實體法依據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根據法的內容進行劃分的結果,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是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內容,以實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以程序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筑;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筑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筑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筑 。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筑,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筑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
(二)關于程序法依據
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實體法一樣具有“獨立的價值” 。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強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導建筑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因此,界定違章建筑還應結合有關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 。
目前,我國有關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規定,包括建筑法、城鄉規劃法及國務院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頒布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其中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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