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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還沒有判刑 , 可以寫信寄回家,也可以收取親屬寫來的信件,但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 , 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
【看守所未判刑能收信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