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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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