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現居住地地址比較好 。勞動合同上的通訊地址也可以不寫 。
【勞動合同的通訊地址怎么寫】【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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