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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 , 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被加忻@、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
【遺囑的有效條件】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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