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
【什么人不具有證人資格】二、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
三、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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