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權的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
【中止探望權如何行使】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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