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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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很多人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下面是詳細的解釋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的內容是:
在審理過程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荒艸鐾サ模?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 , 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
百科()以上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本文到此結束 。希望能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