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拿地后多久必須開發】開發商在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 , 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有些地段屬于舊城改造項目 , 有舊房拆遷問題 , 如果屬于多地方政府的引資項目 , 遇到影響開發建設如釘子戶不拆遷等問題 , 屬于政府責任 , 將會允許開發商推遲開發建設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 , 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 , 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 , 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 , 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 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 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 , 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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