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
【企業搬遷員工是否會有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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