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是否可以擔任企業高管】緩刑人員可以擔任企業高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 被判處刑罰 ,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 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 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 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 , 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 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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