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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 打算以后予以歸還 。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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